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》第四十七条有关规定和《清远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<清远市闲置土地处置攻坚行动方案(2026-2028)>的通知》文件精神,经连州市人民政府同意(连府函〔2026〕102号),现决定如下:
一、依法无偿收回连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位于连州镇城北冈溪路东侧(地块二)、面积为10998.29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(电子监管号:4418822021A00679);
二、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,你单位不得再对该宗地进行转让、租赁、抵押、担保等活动;
三、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,持上述收回宗地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》原件到我局办理撤销手续。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,我局将直接撤销该划拨决定书。
如不服本决定,可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,或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规定,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书执行。
附件:1.连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无偿收回清远民族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等17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(连府函〔2026〕102号)
2.划拨决定书(4418822021A00679)
3.位置示意图(4418822021A00679)
连州市自然资源局
2026年7月8日
(联系人:何佳 联系电话:0763-662638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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